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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售貨 按期開發票

本文共364字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無論各期是否實際收到價款,原則上都應按期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給消費者,買賣樣態原則上在發貨時就應開立統一發票。

不過營業人如提供分期付款,依規定,除於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已一次全額開立外,應在約定收取各期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即使買受人事後未依限支付款項,因貨物已經交付,仍應依期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3年6月30日以總價12萬元銷售商品給乙公司,雙方約定採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價款,並在每月月底支付貨款1萬元。

依規定甲公司應在當日開立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合計1萬元的三聯式統一發票交給乙公司,剩餘貨款11萬元,無論乙公司是否依約定按月支付1萬元,甲公司均應按期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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