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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機械投抵 留意安裝地點

提要

應以申請人自有或承租之生產、營業處所為限 特殊行業不在此限

公司或合夥事業申請適用智慧機械等投資抵減時,應注意安裝或布署地點。 聯合報系資料照
公司或合夥事業申請適用智慧機械等投資抵減時,應注意安裝或布署地點。 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592字

經濟日報 記者苗珮瑩/台北報導

公司或合夥事業申請適用智慧機械等投資抵減時,應注意安裝或布署地點,國稅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智慧機械與5G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投資抵減時,其安裝或布署地點,應以申請人自有或承租之生產或營業處所為限,若因行業特性須安裝或布署於特定處所者,不在此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申請適用智慧機械與5G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投資抵減,於同一課稅年度投資之支出總金額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者,得選擇以支出金額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以支出金額3%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國稅局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申請投資抵減時,應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第13條規定,按不同之購置或製造方式檢附與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另依第15條規定,其安裝或布署地點,應以申請人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為限。

國稅局舉例,例如甲公司向境外營利事業購置智慧機械並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惟甲公司未能檢附進口報單等足以證明確有進口至我國境內之相關文件,且該智慧機械之安裝地點位於境外,並非甲公司之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甲公司也未能說明確因行業特性須安裝於國外特定處所之理由,與規定不符,將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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