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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保存登記屋 繼承三重點 保障自身權益

提要

稅局教戰 先申報遺產稅、變更納稅義務人、視情況檢附拋棄繼承權文件

部分年代久遠的老屋因當時缺乏相關法規,可能未辦登記,才會出現所謂「未保存登記房屋」。圖為示意圖。 聯合報系資料庫
部分年代久遠的老屋因當時缺乏相關法規,可能未辦登記,才會出現所謂「未保存登記房屋」。圖為示意圖。 聯合報系資料庫

本文共718字

經濟日報 記者苗珮瑩/台北報導

民眾若繼承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常苦惱如何辦理繼承,地方稅務局教戰三大重點,包含遺產稅申報、申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拋棄繼承注意事項等,提醒留意規定保障自身權益。

「建物保存登記」又稱「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是指既有或新建房屋為確保權屬,向地政機關申辦所有權登記,以取得建物權狀,部分年代久遠的老屋因當時缺乏相關法規,可能未辦登記,才會出現所謂「未保存登記房屋」。

繼承未保存登記房屋注意事項
繼承未保存登記房屋注意事項

對於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由於缺乏建物權狀,當產生繼承問題時,繼承人常不知如何辦理繼承,十分煩惱,稅務局表示,民眾繼承而取得未保存登記房屋,無須擔心,可按照一定步驟處理。

首先,到被繼承人除戶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其次,檢附無欠稅的國稅局遺產稅應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及遺產分割協議書,到繼承房屋稅籍所屬的稽徵機關,申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以免日後發現房屋稅籍資料仍是原本的持有人(被繼承人),徒增困擾。

而若房屋協議由繼承人平均繼承時,可免附遺產分割協議書,簡化行政文書。

最後,若繼承人當中有拋棄繼承或姓名變更,應另外檢附地方法院核發之拋棄繼承權證明文件或戶籍資料。

稅務局並提醒,若被繼承人留有遺囑指定房屋的繼承方式,記得一併提供遺囑影本,讓辦理過程更順利。

稅務局重申,民眾在繼承遺產時,完成遺產稅申報後,若繼承包括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務必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以免產生納稅人名義與實際情況不符。

此外,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另一項常見的疑問是,若買賣移轉時是否須報繳契稅?稅務局表示,只要是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都應申報繳納契稅,在雙方當事人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後,才能變更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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