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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解除契約返還所有權 須重新申報土增稅

本文共392字

經濟日報 記者苗珮瑩/即時報導

民眾買賣土地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因雙方解除契約返還給付物之所有權移轉行為,土地增值稅該如何處理?稅務機關表示,若發生上述情形,仍應重新申報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買賣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其物權登記即具有公示力且依法已取得所有權,縱使雙方解除契約,原申報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亦不得申請退還。稅務局指出,若雙方契約解除,買方負有將土地移轉於賣方之義務,屬所有權移轉之變更登記,既屬土地所有權之移轉,仍應重新申報土地增值稅。

稅務機關並提醒,返還土地所有權係屬所有權移轉之變更登記,申請人須出具解除契約協議書、法院確定判決、或經法院核定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和解筆錄等證明文件,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再到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移轉登記。稅務機關重申,先前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不能申請退還,因此民眾進行所有權移轉時,務必謹慎思考,以免徒增稅務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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