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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列報轉投資收益出包 補稅加罰逾5千萬元

本文共626字

中央社 記者張璦台北24日電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今天提醒,企業透過第3地租稅天堂轉投資中國時,獲配的股利淨額應與已扣繳稅額合計,申報股利所得,實務上就曾有企業誤以「稅後實際滙款金額」列報,導致短報投資收益約新台幣1.7億元,最終連補帶罰逾5000萬元。

中區國稅局長樓美鐘今天在例行記者會說明,常見台商透過第3地租稅天堂轉投資中國地區,若有取得第3地公司轉分配中國地區被投資公司配發的股利時,應計入當年度所得課稅,並可申報扣抵該股利於中國地區繳納的所得稅。

樓美鐘表示,實務上,甲公司民國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境外投資收益近新台幣15.5億元、中國地區來源所得繳納的所得稅可扣抵稅額約1.7億元。

不過,一般中國地區股利扣繳稅率是10%,因此照理來講,若投資收益為15億元、可扣抵稅額應該只有約1.5億元,但甲公司申報的可扣抵稅額約1.7億元,讓國稅局覺得似有異常。

樓美鐘指出,經國稅局調查,此投資收益正是甲公司透過第3地租稅天堂,轉投資中國被投資公司所獲配的股利,依據公司提出的被投資公司股東會議、境外繳納稅額等相關資料,發現公司實際獲配投資收益總額近17.2億元,但公司誤以「稅後的實際滙款金額」列報,導致短報投資收益約1.7億元,經核定補徵稅額3410萬元、並裁處罰鍰約2000萬元。

樓美鐘提醒,企業透過第3地轉投資中國地區,若有獲配股利,應按被投資事業給付的「股利淨額」與「已扣繳稅額」的合計數,申報所得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不符規定遭國稅局調整補稅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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