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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牙收據印花稅 牙醫診所需承擔不得轉嫁病患

本文共460字

經濟日報 記者苗珮瑩/即時報導

滿街牙醫診所林立,有牙醫診所詢問,診所向病人收取掛號費及假牙裝置等費用,開立的收據是否都需貼繳印花稅,稅務機關表示,若不屬於全民健保給付範圍的假牙裝置費、植牙等費用,則應於書立收據交付時按金額千分之四計算印花稅額。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私立醫療院所承辦全民健保醫療業務,收取醫療費用出具的收據,毋須貼繳印花稅,但另外開立的假牙裝置費、植牙等費用,因不屬全民健保給付範圍費用,屬銀錢收據之性質,應於書立收據交付時按金額千分之四計算印花稅額。稅務局強調,如不貼繳印花稅或貼繳不足額者,除補貼繳印花稅,還須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至於印花稅的繳納方式,印花稅屬輕稅重罰之稅目,為避免印花稅票漏貼、銷花不完全或金額巨大不便貼花者,可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或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申報繳納。

稅務機關並提醒,若有診所將印花稅轉嫁給民眾負擔,才願意開立收據,是不合法的,民眾仍應向診所主張依法應由診所繳納印花稅。至於診所若不開立收據,則恐有逃漏執行業務所得稅之虞,民眾可向所在地國稅局或稽徵所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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