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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遺失記得報案 否則使用牌照稅仍須課徵

本文共434字

經濟日報 記者苗珮瑩/即時報導

民眾若車輛失竊,使用牌照稅該如何計算?稅務機關表示,車輛如遺失時,車主應向警察機關報案車輛失竊,並檢具報案證明單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失竊註銷,使用牌照稅即計徵至失竊前一日。若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計徵至報案前一日。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車輛若失竊,應盡速報案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處理牌照稅方面,可檢具報案證明單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失竊註銷,牌照稅即計徵至失竊前一日,若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計徵至報案前一日。

新北稅捐稽徵處指出,若嗣後車輛尋獲,應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領牌,否則原牌照已註銷若再使用於公共道路被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徵稅款,還須另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

新北稅捐稽徵處納保官特別提醒,若繼承人繼承車輛卻不知車輛行蹤時,應檢具繼承相關文件向警察機關辦理失竊登記,並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失竊註銷,避免車輛遭他人侵占、使用或因欠繳使用牌照稅、逾期檢驗註銷牌照,停放路邊或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時,繼承人將被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相關規定補稅加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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