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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擁相鄰屋打通 可合併認定一處適用自宅地價稅率

本文共471字

經濟日報 記者苗珮瑩/即時報導

常有民眾為增加居住空間,購買兩戶相鄰房子打通,但地價稅率該如何計算,稅務機關表示,若相鄰地號的兩棟房屋分別登記為夫、妻名義,房屋經打通使用設籍,可合併認定為一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根據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撫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例如一名男子持有桃園市楊梅區房屋一棟,其配偶新購入隔壁棟房屋,並與男子持有之房屋打通合併作住家使用,且房屋已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新購入的房屋可不需再另行遷入戶籍,僅需由新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稅務局派員實地勘查確實打通使用,兩棟房屋坐落土地可計算為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不過稅務局提醒,此舉仍需符合都市面積300平方公尺,非都市面積700平方公尺之限制,並且無出租、無營業之規定。稅務局指出,取得新房屋及土地所有權後,仍需於當年度9月22日前向稅務局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經核准後,才可於當年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若逾期申請則自申請的次年適用,民眾須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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