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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解除承攬契約 已納印花稅不得退還

本文共398字

經濟日報 記者苗珮瑩/即時報導

民眾若與營造廠商承攬興建房屋工程並訂定書面契約,後因定作人因故無法履行,訂約雙方解除契約,已納之印花稅是否可申請退還,稅務機關表示,若非適用法令等事由終止契約,不得以契約解除為由,退還印花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承攬契約既經訂約雙方書立後交付使用,每件即應按金額千分之一貼足印花稅票。稅務局提醒,縱事後契約解除或終止,並非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不得以契約所載事項未履行為由,申請退還已納之印花稅。

此外,倘若未在合約訂定工程總價,要如何貼用印花稅票,稅務機關指出,工程承攬合約應按合約金額貼用千分之一的印花稅票,如合約上沒有載明工程總價,必須工作完成後才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在合約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以預計金額貼用印花稅票,等到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應貼之印花稅票或退還溢貼之印花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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