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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反避稅新制上市櫃公司注意 財部放寬3措施

本文共1390字

中央社 記者張璦台北25日電

受控外國企業(CFC)新制今年上路、明年5月首度申報,可能影響逾1200家上市櫃公司,財政部今天表示,參考外界意見後,端出3大重要放寬措施,包括豁免門檻計算方式、對2022年及以前年度盈餘提供3個月分配過渡期、特定金融商品的損益可遞延至實現時再計入盈餘。

為防杜藉由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台灣稅負,CFC新制今年上路後,不管CFC是否決議分配盈餘,以個人來說,都要計算CFC營利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企業則要認列CFC投資收益、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初步預估,台灣有超過1200家上市櫃公司可能將面臨CFC申報問題,確切家數仍須待明年申報後才能精確統計。

財政部賦稅署長宋秀玲今天在例行記者會指出,明年5月將是CFC新制首度申報,財政部考量台商對外投資型態、參酌外界意見,放寬3大規定。

第一大修正與CFC豁免門檻有關。如果CFC有實質營運、或當年度盈餘在新台幣700萬元以下,即可豁免,但為避免藉成立多家CFC分散盈餘取巧,新制另規範,若申報戶控制的「全部」CFC當年度盈餘與虧損合計為正數且超過700萬元,持有的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就算在700萬元以下,仍不可豁免。

宋秀玲指出,這次修正,將判定「全部」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是否逾700萬元這一計算範圍,限縮於納稅義務人「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的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

宋秀玲舉例,假設台灣甲公司「直接持有」CFC 1及CFC 2各100%股權,並透過CFC 1「間接持有」CFC3的100%股權;CFC 2「有實質營運」活動。CFC 1、CFC 2及CFC 3當年度盈餘分別為200萬元、600萬元及100萬元。

修正前,由於3間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為900萬元,超過700萬元門檻,不符合豁免規定;修正後,僅需計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的CFC1,盈餘為200萬元,未超過700萬元,可適用豁免,因此甲公司免認列CFC所得。

第二,宋秀玲表示,CFC新制是今年上路,不過,CFC今年度獲配的投資收益,多屬新制施行前的累積損益,加上部分「非低稅負地區」轉投資事業2022年度的盈餘,受當地法令限制,須等到今年度才可決議分配,因此針對CFC獲配來自非低稅負地區(比如中國、美國等)的2022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給予額外3個月的決議分配時間。

也就是說,只要在2024年3月31日前,經股東會決議分配,且可出示證明文件,就不必列入CFC的當年度盈餘。

宋秀玲指出,第三,CFC持有特定金融資產,比如股票、基金等,其損益可按公允價值衡量,但考量公允價值短期變動較大、且非人為能操控,因此修正放寬申報戶可選擇CFC當年度盈餘排除其評價損益,等實際處分或重分類時,以實現數計入CFC當年度盈餘,但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得變更。

同時,財政部同步更新「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稅率未逾14%的國家或地區共30個;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才計入課稅的國家或地區共51個,合計81個國家或地區,為申報CFC地雷區。

與前次發布相比,沒有重大差異,主要正式新增聖文森及格瑞那丁、愛爾蘭,台企及個人常使用的香港、新加坡、澳門、馬來西亞、開曼、英屬維京群島等仍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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