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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買碳權用於業務碳中和 財部:憑發票可抵營業稅

本文共773字

中央社 記者張璦台北22日電

台灣碳權交易所今天啟動首批國際碳權交易。企業買進碳權後,取得碳交所給的統一發票,若是將碳權實際用於業務上,比如產品訂單、公務出差等的碳中和,財政部說明,企業在營業稅申報時,憑發票可扣抵銷項稅額。

台灣碳交所今天正式啟動國際碳權交易平台。根據碳交所公布國際碳權交易平台交易規則,買方以本國法人為限,賣方可為外國法人、或本國法人,買方購入碳權後,不能再於碳交所平台轉售。以目前交易型態來說,買賣雙方將涉及營所稅、營業稅的繳納。

碳交所平台目前主要交易模式屬「受託代銷」,在稅法上,視為碳交所銷售勞務,因此,企業透過碳交所無論是向本國法人或外商購買碳權,以營業稅來說,都是由碳交所依碳權售出價款的5%,繳納營業稅,並按受託代銷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給碳權買方。

企業購入碳權後,取得碳交所給的統一發票(交易幣別雖為美元,但發票上金額已轉換為新台幣),若是將碳權實際用於本業及附屬業務上,比如產品訂單碳中和、公務出差碳中和等,在營業稅申報時,憑發票可扣抵銷項稅額。

營所稅方面,對本國法人賣家來說相對單純,即以收入減除成本費用,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並適用營所稅率20%。

至於外商,財政部已核釋,透過台灣碳交所出售碳權的所得,需視為台灣來源所得,課徵營所稅,外商若可提出帳簿、文據,應以出售碳權交易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核實計算交易所得。

若無法提出帳簿、文據核實計算,外商就要以交易收入,按淨利率10%計算交易所得;也就是說,每新台幣100萬元收入,須課徵2萬元營所稅(收入100萬元乘以淨利率10%,再乘以營所稅率20%)。

外商如果在台灣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應由固定營業場所依規計算所得,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若沒有固定營業場所,則應委託台灣碳交所,依10%淨利率計算所得,並按扣繳率20%計算應納營所稅,在交易價款中扣除,並由碳交所代理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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