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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補繳鉅額稅捐 可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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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應繳稅款逾200萬 無法在法定期間繳清 可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為協助有繳納稅捐意願的納稅義務人完納稅捐,以避免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為協助有繳納稅捐意願的納稅義務人完納稅捐,以避免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本文共614字

經濟日報 記者楊文琪/台北報導

為協助有繳納稅捐意願的納稅義務人完納稅捐,以避免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包括機關團體)經核定補徵鉅額稅捐,無法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可以在規定繳納期限內,申請分期繳納。

北稅局說,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核定補徵應繳稅款在200萬元以上),無法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可以在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的期間,不得逾三年,並應自該項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

北稅局舉例說,A公司收到202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補徵稅款300萬元,繳納期間自2023年10月16日至2023年10月25日止,因金額龐大,A公司無法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款,遂於2023年10月16日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經核准分三期繳納,每期應繳100萬元,第一期繳納期間自2023年11月16日至2023年11月25日止,A公司於2023年11月24日繳納第一期分期稅款時,除繳納本稅100萬元外,並應自2023年10月26日至2023年11月24日止,依2023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475%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北稅局提醒,稅捐稽徵機關會依應納稅額的多寡酌情核准分期繳納的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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