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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老重建 公有地取得有解

提要

立院初審通過修正草案 土地及建物為公有財產者也應參與 提高執行效率

房市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房市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477字

經濟日報 記者顏瑋辰/台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9)日初審通過「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危老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建築師法修正草案」。其中,催生國有土地參與危老機制的危老條例修正,增訂重建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為公有財產者,皆應參與危老重建案,同時排除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地方公產管理等規定,希望加速危老重建案效率,解決公有土地取得卡關問題。內政部次長花敬群也強調,危老條例不會落日。

危老條例初審通過,賦予機關同意參與危老重建的法源。未來只要申請重建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屬於公有財產者,除另有合理利用計畫無法參與重建、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50%以上,及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30%以上,且重建計畫範圍符合更新單元劃定基準等三種情形外,一律走危老方式參與重建案。

立委質詢,危老條例是否有落日條款?花敬群強調,內政部立場無任何危老落日情況,目前還有三年執行期間,年限到之後,傾向延長危老重建條例時限,或是於都更條例加入危老專章,不會落日。

住宅法修正則增訂租金補貼資訊不得做為追溯綜合所得稅、地價稅及房屋稅依據,未來房東將房屋出租給受租金補貼的房客,不必再擔心因此遭查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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