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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建屋以配偶名義起造 要繳契稅

本文共444字

經濟日報 記者顏瑋辰/台北即時報導

新建房屋在建造完成前,出資者如有以配偶為建照執造原始起造人的情形,應於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以免受罰。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以承受人為建照執造原始起造人,應在取得使用執造之後,由使用執照所載之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例如,王先生出資興建房屋卻以王太太為建造執照起造人,王太太實質上是以贈與行為變相取得房屋所有權,應於使用執造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稅務局說明,配偶間相互贈與財產,不用課徵贈與稅,互相贈與土地也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由妻或夫出資興建房屋,以另一方為起造人的贈與行為,契稅條例並無免稅規定,仍應申報契稅,並由受贈取得房屋者為納稅義務人繳納契稅。

稅務局提醒,建物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移轉,皆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繳納契稅,每逾3日將被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000元,請納稅義務人一定要特別留意,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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