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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貨開發票 不得另加營業稅

本文共395字

經濟日報 記者顏瑋辰/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結帳時向店家索取統一發票,店家稱要另加收5%營業稅,已違營業稅法。

該局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一般定價本來就內含稅,不能外加。買家為營業人時,稅額與銷售額要在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買家是自然人時,需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以商品定價新台幣10,500元為例,買家為營業人時,賣家要開三聯式統一發票,記載銷售額10,000元、營業稅額500元,加起來定價計10,500元;而買家為一般民眾時,賣家應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記載定價之金額總計10,500元,不能先標1萬不給發票,等民眾索取時,再加收5%費用,已違法。

該局重申,賣家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定價」,如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會先由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8條之1規定,處15,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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