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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主動補稅 免罰

本文共354字

經濟日報 記者顏瑋辰/台北報導

臺北國稅局表示,請營利事業檢視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內容,如涉有短漏報所得者,應儘速辦理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

國稅局說明,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雖已於今年5月31日截止,但仍籲請營利事業再次自行檢視申報內容是否正確。只要未經檢舉、未經主管機關調查,即自行發現申報內容不符規定,並主動向轄區稅捐機關辦理更正補繳漏稅者,只要繳逾期利息,免罰。

國稅局舉例,我國近年實施所得稅改方案,對獨資合夥的資本主或合夥人經營事業所得採穿透課稅,免再課營所稅。不過營利事業所得額,必須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項目,依規定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如有遺漏,其經營之事業反倒會遭按營所稅率開罰。

該局重申,營利事業務必於稅捐稽徵機關選案查核前,有錯者儘速自動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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