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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未上市櫃股票 別漏報

台股。聯合報系資料照
台股。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351字

經濟日報 記者楊文琪/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2021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未上市櫃股票),其所得應申報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近期查核時,發現納稅義務人於2021年度以每股17.5元取得甲公司未上市櫃股票,並於當年度以每股80元出售,但未申報該筆所得。經查核後核定基本所得996萬餘元,應補徵稅額74萬餘元,因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依該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除核定補徵應納稅額,應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的罰鍰,本案經處罰鍰57萬餘元。

中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漏未申報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在未經檢舉、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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