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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未上市股 報稅有眉角

本文共374字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投資多元化,營利事業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要留意若未依規定簽證發行,轉讓時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但應申報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

所謂「有價證券」是指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公司發行股票經由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發行者,方屬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但若公司發行股票未完成法定簽證者,非屬證交稅課徵範圍,應由證券出賣人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舉例,證券出賣人甲君2023年度出售持有未上市櫃A公司股票10,000股予乙君,可請A公司透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信用報告加查公司股票簽證資訊,確認A公司股票是否經銀行簽證。

若A公司股票確認經銀行簽證發行,證券買受人乙君應填寫證交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到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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