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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宅退稅 須符兩條件

本文共351字

經濟日報 記者楊文琪/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民眾在兩年內賣屋又買屋,無論是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如新、舊屋均符合「自住房地」規定,可申請適用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重購自用住宅扣抵或退稅優惠。

東港稽徵所說,民眾如要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扣抵或退稅優惠,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出售舊房地及重購新房地時間差距在兩年內;二、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於該出售及新購買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三、舊自住房屋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東港稽徵所舉例近來查核發現不符設籍及自住的情況,例如林小姐於2019年12月購買並搬進A屋,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都沒有遷入戶籍。2021年12月購買B屋後,於2022年2月出售A屋,因購買B屋時,不符合於出售房屋設有戶籍之規定,所以不能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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