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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禁止處分可塗銷 提供第三人等額擔保

本文共314字

經濟日報 記者楊文琪/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滯欠稅捐致財產遭禁止處分時,可提供相當於欠繳稅額的第三人財產作為擔保,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北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稅,經稅捐稽徵機關就其不動產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後,得提供相當於欠稅額的第三人財產,檢具申請書並取得第三人填寫的擔保具結書及擔保同意書後,連同擔保品清單及證明文件向稅捐機關申請做為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北稅局舉例,甲君欠繳2022年度贈與稅應納稅捐,國稅局依法將其A土地禁止處分。但甲君因資金需求急需出售該筆土地,經向國稅局詢問後,甲君提供第三人相當於欠繳稅額的定期存單作擔保,國稅局即函請地政機關塗銷A土地禁止處分登記,其得以順利出售土地,進而繳清稅款並取回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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