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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貨前收取訂金 要開發票

發票示意圖。聯合報資料照
發票示意圖。聯合報資料照

本文共334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如果在出貨前已先收取訂金,應先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家。

國稅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的時限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在發貨前已收取的貨款,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交給消費者;如營業人在發貨前還沒有向消費者收取貨款,則以發貨時為開立統一發票的時限。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先生在2023年5月向乙家具行訂購含稅總額新台幣5萬元的床具一組,甲先生先支付訂金1萬元,雙方約定在2023年6月底出貨並付清餘款。

乙家具行在2023年5月向甲君收取訂金1萬元時,應先就訂金開立含稅總額為1萬元的統一發票給甲先生,並在2023年6月底送貨時,再就餘款開立含稅總額為4萬元的統一發票交給甲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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