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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盈虧互抵 有眉角

提要

虧損金額須先減除當年度投資收益 餘額才能從純益扣除

財政部。聯合報系資料庫
財政部。聯合報系資料庫

本文共631字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企業申報營所稅,適用盈虧互抵時,虧損年度若有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投資收益,虧損金額應先減除虧損年度的投資收益,剩餘的虧損餘額才能用來扣除。

投資收益是否應先從虧損金額中減除,最有名的爭議案件是十餘年前的中鋼補稅案。

當時中鋼申報營所稅,適用盈虧互抵,但並未將轉投資收益先從虧損金額中扣除,導致被國稅局補稅上億元,後來中鋼聲請大法官釋憲,但憲法法庭仍認定財政部有理。

財政部今年5月預告修正營所稅查核準則,配合憲法法庭判決,已納入相關函釋,提升至查核準則層級。

高雄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曾在1977年發布解釋令,免計入公司所得額的投資收益,應先行抵減核定虧損後,餘額才能從純益額中去扣除。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1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全年所得額300萬元,扣除前十年核定虧損扣除額250萬元(為2020年虧損金額),申報所得額50萬元。

國稅局查核後發現,甲公司在2020年有200萬元的投資收益,應先自虧損金額中扣除,因此虧損餘額剩下50萬元,甲公司只能盈虧互抵50萬元,核定課稅所得額應為250萬元,補稅40萬元,並加計利息。

國稅局提醒,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若要適用所得稅法盈虧互抵,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才可適用前十年虧損扣除。

若虧損年度有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投資收益,虧損金額也應先減除虧損年度的投資收益,扣除後的虧損餘額,再自純益額中扣除,以免多報前十年虧損扣除額,導致遭國稅局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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