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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會費 有條件免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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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退會時返還 視為存儲金或保證金 不屬於銷售勞務收入 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 本報系資料庫
財政部。 本報系資料庫

本文共675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民眾詢問加入健身俱樂部,營業人所收取的「入會費」以及「保證金」是否要開立發票,官員表示,照理說只要是屬於銷售勞務,應課徵營業稅;不過會員入會所繳納的入會費,屬於存儲金或保證金等性質,在會員退會時如果有退還,就不屬於銷售勞務的收入,免開立發票、免徵營業稅。

官員表示,依營業稅法規定「提供勞務給他人,或提供貨物讓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以會員制方式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所收取的入會費,屬於提供會員入會權利,並提供設備供會員使用的代價,依上開稅法規定應課徵營業稅。

入會費&保證金開立發票規則
入會費&保證金開立發票規則

但如果入會費中屬存儲金、保證金等性質,在會員退會時應即退還者,屬於非銷售勞務的收入,應免開立統一發票,免徵營業稅,但書立的收據,應按銀錢收據貼用印花稅票。

南區國稅局舉例,民眾劉小姐詢問,持有甲球場會員證,入會時甲球場向她收取保證金,有開立發票;但她近期加入乙健身房,入會時所繳納的保證金卻沒有開立發票,因此劉小姐疑惑乙健身房是否漏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指出,實務上以會員制方式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且使用發票的營業人,其收費項目名稱不一,不能直接以「入會費」或「保證金」判斷應否開立發票課徵營業稅;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的款項,不論其名目為何,如果在退會時不退還,就屬銷售勞務收取的代價,營業人應在收款時開立發票;但如果退會時應即退還者,則不屬銷售勞務的收入,應免開立發票。

對乙健身房收取保證金未開立發票,南區國稅局建議,劉小姐檢視入會契約相關文件,如有約定保證金在退會時不予退還,乙健身房就有漏開發票逃漏稅之嫌,可檢附具體事證向國稅局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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