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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投公會倡議修正產創條例 激勵國內資金積極投資新創

本文共1130字

經濟日報 記者葉卉軒/台北即時報導

以創投公會所提建言為藍本的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已正式由立法委員林楚茵、邱志偉領銜連署,並經院會一讀,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創投公會理事長邱德成表示,此次提請修正產創條例,主要是為了激勵國內資金積極的投資新創事業,擴大產創條例第23-2條天使投資抵減的適用範圍,讓更多的資金投入新創事業。

創投公會並示警,台灣因為有護國神山,有強大的半導體、資訊電子產業撐腰,政府會以為台灣產業實力堅強。但事實上,從創投新設家數的的下降,與新創籌資困難的數據來看,台灣再不積極激勵社會過高的資金水位投資新創,台灣產業將沒有未來。

邱德成指出,現行天使投資抵減僅限個人直接投資新創,並且個案投資金額需達100萬元,而且以每年300萬元為抵減上限。創投公會建議從個人擴大到營利事業之適用,並且增加經由創投事業間接投資新創也可以適用。

由於新創事業籌資金額一般較低,早期投資人也多集合投資以分散風險,因此創投公會建議比照文創產業發展法下修個案投資的門檻到50萬元;另外,再提高每年可抵減上限為1,000萬元。

邱德成指出,創投仍然是國內投資新創的主力;20、30年前創投投資的新創事業,今天都成為兆元產業中的大企業,甚至成為護國神山。但是,由於創投基金有一定的年限,因此,創投要在新創階段投資,必定是在創投基金新設立的頭幾年。創投公會指出,過去這20多年,台灣創投新設家數明顯因為2000年的投資抵減取消而逐年下滑,最近幾年創投新設家數,幾乎只有2000年前創投全盛時期的一半不到。

因此,創投公會也建議恢復創投之股東投資抵減,讓社會游資,以及水位年年提高的金融資金,投入新設立的創投基金,再要求這些適用股東投資抵減的創投基金必需30%投資在新創事業。

財政部針對產創條例修正草案,於7月28日出席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召委林楚茵、邱志偉共同舉辦的「挹注創投活水,發展新創雨林」公聽會時,提出說明表示,政府已經對營利事業股利收入免併入所得計算、併購時亦同,已經對一般投資及併購提供良好的租稅優惠,如果再增加對新創或創投的租稅優惠,恐形成過度優惠的情形,不符國際趨勢,不符財政紀律等。

創投公會表示,財政部目前對一般投資及企業併購,訂有某些租稅「優惠」;但是這些所謂的優惠,都各自有其大環境的考慮,也是一體適用的辦法,並沒有解決新創籌資困難的事實。公會此次建議修正,正是因為現行辦法沒有激勵的效果,針對投資新創提出租稅誘因,是要解決特定的市場失靈,並不會造成過度優惠。

另外,生醫及文創產業在其各自的發展法規中訂有營利事業及創投的股東投資抵減。創投公會表示,投資新創事業有其急迫性,政府吝於對新創投資提供租稅激勵,卻開放特定產業的投資誘因,是嚴重失衡的政策,甚至於陷於「會鬧的孩子有糖吃」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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