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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表示,臨時舉辦的電影欣賞、演唱會或舞會,如有售票或收費情形,無論是否抵用飲料或餐點費用,負責人都應在舉辦前依法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稅務局指出,凡臨時舉辦各種娛樂活動,均要依照《娛樂稅法》第八條規定,在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若屬於臨時舉辦的娛樂活動,就算沒有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一樣要在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稅務局表示,未依娛樂稅法規定辦理者,依法處以新台幣1,5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稅務局提醒若娛樂活動經文化部認可,符合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規定,發售門票等收入可申請娛樂稅減半課徵。
稅務局表示,舉辦音樂演奏會、歌唱、舞蹈、相聲及技藝表演等活動,可在演出一個月前,向文化部申請認可,並在演出前檢附核准認可文書,向演出當地稽徵機關辦理登記、票券驗印、納稅保證及娛樂稅減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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