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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球場徵娛樂稅 稅局釋疑

本文共326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近年各界對於娛樂稅掀起改革聲浪,其中一項訴求,是廢除高爾夫球娛樂稅,而高爾夫球場(俱樂部)及練習場收取費用,目前如何課徵娛樂稅,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解惑。財稅局表示可以分為三種情形,並不是每一種消費都要課徵娛樂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高爾夫球場收取費用屬於一、向入會的會員收取一次入會費或保證金,在會員退會時給予退還者,屬於保證金性質,免徵娛樂稅;會員退會時不退還者,則應課徵娛樂稅。二、向會員收取年費、季費、月費及對會員或非會員每次入場所收取的入場費及果嶺費,皆要課徵娛樂稅。

三、如收取球童費,由高爾夫球場代收代付者,免徵娛樂稅;按一定比率分配,球場分得部分應課徵娛樂稅,球童分得部分則免徵娛樂稅。至於高爾夫球練習場有收取票價或收費時,皆應課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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