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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付不出 可申請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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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延後兩個月 稅額逾30萬元可分18期繳納 逾期將加徵滯納金

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後,應在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後,應在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本文共347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後,應在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但如果遇上困難時,導致無法繳納遺產稅時,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核准延期兩個月繳納,或是申請分18期內繳納,不過要留意每一期間隔不超過2個月,若仍逾期繳納依然會有滯納金產生。

國稅局說明,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在稽徵機關送達繳款書後,在繳納期限內至代收稅款處繳清稅款,但繳納現金有困難時,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且每期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

官員表示,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未如期繳納分期稅款時,應就逾期部分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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