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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假開次期發票 應報備

本文共275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北區國稅局表示,端午連假營利事業如果因生意興隆,發現發票不夠用,又適逢假日發票代售點未上班,可先提前使用次期(7月至8月)統一發票開立交給消費者,並向所轄國稅局報備開立次期統一發票張數及字軌號碼。

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非當期的統一發票,不能開立使用,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官員說明,營業人如果當期統一發票用完,原則上應立即向發票代售地點購買,不過如適逢假日或代售地點未營業等情形,而無法及時買到發票時,可先使用次期統一發票,開立實際消費日期的統一發票交給買方。但需要向所轄國稅局報備開立次期統一發票的字軌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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