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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間移轉股票 留意四樣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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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局提醒 買賣未簽證股、繼承或贈與、親屬間交易、拍賣取得等應依規定報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本報系資料庫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本報系資料庫

本文共735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北區國稅局表示,私人間移轉股票常見四大課稅疑問,包含買賣未簽證股票、繼承或贈與取得股票、親屬間買賣股票、拍賣取得股票等,提醒納稅人留意,以免因不熟悉規定導致短漏證交稅或股票無法過戶登記。

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私人間買賣股票,若未透過證券商,而是直接由持有人出讓給買方(如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時,應以買方為證交稅代徵人。

依規定代徵人應在買賣交割當日,按成交價格千分之3代徵證交稅,並在代徵次日填寫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股票移轉會產生各種稅務問題,涵蓋證交稅、所得稅等,國稅局盤點四大常見情況。

首先,股票若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就不屬證交稅條例規範的有價證券,因此轉讓時免課徵證交稅,不過出售股票時產生的所得就屬財產交易所得,應合併當年度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其次,股票若非買賣取得,而是透過繼承或贈與取得股票,依證交稅條例規定不屬於交易行為,免課證交稅,例如父母贈與兒女股票,就免課證交稅。

第三,若二親等以內親屬買賣股票,國稅局提醒,應保存證明文件,否則國稅局將視為贈與行為,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舉例,兄弟之間買賣未上市股票,即使私下有簽訂買賣約定書為證,國稅局調查時,兄弟若無法提出已支付價款的證明,就應視為贈與,依規定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提醒,依《遺產與贈與稅法》規定,公私事業辦理贈與財產的產權移轉登記時,當事人須提供稅務機關核發的贈與稅繳清證明、核定免稅證明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等,若無法提供證明,股票將無法辦理移轉登記。

第四,國稅局提醒,民眾若經法院拍賣取得股票,則應依證交稅條例規定,拍定人應代徵並繳納證交稅。

國稅局提醒,買方在代徵證交稅後,應持繳款書到金融機構繳納,超商、郵局不代收,若未在代徵次日繳納,每超過三日會加收1%滯納金,最高加徵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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