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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所得分8大樣態 財部明年報稅季前提課稅指引

本文共1454字

中央社 記者張璦台北19日電

網紅經濟大爆發,顛覆傳統所得來源思維,財政部擬首度針對平台廣告分潤、直播帶貨、打賞等8大類主要發展獲利樣態,推出綜所稅課稅指引問答,預計明年5月報稅季之前對外公布,讓徵納雙方有所適從。

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類所得,是以實體經濟為本,但網路普及、人手一機時代下,斜槓零工與自媒體網紅的經濟規模持續擴張,收入樣態更趨多變;如果網紅獨資或合夥成立工作室,其所得額應屬綜合所得總額中的「營利所得」、較無爭議。

不過,若沒有成立工作室、尤其是微型網紅(Micro influencers,擁有1萬以上、10萬以下粉絲)不在少數,當對複雜稅務問題一竅不通,所得分類的界定牽涉是否可適用扣除額、或減除各項成本費用,灰色地帶將成為徵納雙方的重大挑戰。

財政部日前委託學界、會計師等啟動相關研究,聚焦個人網紅所牽涉的綜合所得稅,並參酌「他山之石」外國課稅制度,研擬國內可行方案。

財政部官員表示,初步研究是將各種網紅獲利模式先「辨識」出來,歸納成目前主流、成熟類別,再套到國內所得稅法之中適用,也就是在既有框架下處理問題,目前國際間也多採行這一方式、而非設立專法。

首先,「平台廣告分潤」方面,學者研究認同美國認定為權利金所得;YouTube平台在網紅YouTuber頻道上投放廣告,網民觀看後產生收入、由平台與網紅分成,這收入之所以被解讀為權利金,是因為網紅允許平台使用其頻道,投放廣告。

若是為圈住鐵粉推出需「付費訂閱」的特別影音節目等,研究認為,能以網紅對創作內容享有著作權,解釋訂閱平台與網紅間成立的約定,是網紅在著作完成後,必須上傳網路,提供付費會員觀看,訂閱平台為此支付的費用,或許相對接近權利金所得。

再者,網紅具備知名度後,推出自己的糖果餅乾或服飾品牌等販售周邊商品,定性應為營利所得。

網紅回歸現實世界出席活動、發表演說,研究分析,所謂「通告活動」,可能為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所得,需依活動是由網紅自行發揮、或廠商主導而區分。不過,由於司法實務見解認為,利用形象獲利並不是在執行專門技藝,所得類別無從歸為執行業務所得,反而是其他所得,較為貼切。

「廣告鏈結點擊獎金」方面,研究則認為,似乎歸類為其他所得,較為可行。

此外,不少廠商請網紅寫「廣告業配」文章或拍影音;研究指出,若網紅與廠商間具有從屬性,確實可能界定為薪資所得,但視為其他所得,應較無爭議。

至於「平台支薪與直播打賞」,研究指出,多數網紅直播內容走生活化路線,不屬專門技藝,因此歸類為其他所得,較符合實情;但確實有網紅受過專業訓練、技藝超群,符合稅法所稱的表演人,透過直播獲利時,這筆收入也就構成執行業務所得。

網紅在自己的社群頻道中推銷商品、分享鏈結,供人點閱、下單買商品,廠商再依據成交金額提成分潤,就是所謂的電商導購。研究認為「電商導購與直播帶貨」,可能為其他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視網紅與廠商的契約內容而定。

據研究團隊分析,同一類獲利模式,也可能受不同因素影響,使所得類別認定不同。財政部官員指出,基本上研究結果保留一定彈性、空間供實務運用,目前規劃參照研究的建議,提出網紅課稅FAQ(疑義解答、常見問答),或解釋函令,作為指引。

官員表示,問答指引可做到釋疑功效,讓徵納雙方較有所適從,稽徵實務上,從而盡可能達到一致性;針對時程表,至少明年報稅季前會釋出,讓民眾知道如何申報。

對一般民眾來說,8大獲利模式確實仍有其複雜性,「費用率」可望讓網紅申報「簡單一點」。對此,官員指出,所得類別必須先「定性」完成,才能進一步討論成本費用問題,這會是「比較未來」的政策研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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