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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佣金支出 應附證明

本文共329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提出契約或其他具有仲介事實相關證明文件,才可以認定。

國稅局官員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企業要列報國內外佣金支出,必須要有合約書、結匯支付證明,還有仲介勞務文件等,以佐證佣金支出與公司業務相關、居間仲介屬於合理範圍,企業文件若不詳細,易產生稅務風險。

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支付佣金時,如果支付對象同樣是公司行號等營業人,應以統一發票為證明;如果對象是免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則是以收據當作證明;而支付給個人的佣金,則要有受款人姓名、金額及支付佣金字樣的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為證明。

另外,官員指出,要列報佣金支出,營業人也須提供合約等證明文件,如果沒有合約,則可提供往來書信、電子郵件等佐證,證明是居間仲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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