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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興銀行違法放貸案 逃亡大陸9年前立委王志雄判賠1.9億確定

本文共605字

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前立委王志雄任職中興銀行副董事長期間違法放貸給禾豐集團,被依背信罪判刑2年定讞,民事部分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向王志雄、前中興銀行總經理王宣仁求償,更二審判王志雄、王宣仁應各賠償1.9億餘元,王志雄不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王志雄是前高雄市長王玉雲的長子,他1998年間任職中興銀行副董事長期間,為了鞏固王家在中興銀行經營權,找禾豐集團負責人張朝翔貸款數億元,買中興銀行股票支持王家,但事後貸款延滯繳息,加上中興銀行股票下市,造成銀行股東損失。

案發後,王志雄與王玉雲分別潛逃大陸,王志雄藏匿9年多,2012年10月被調查局押解返台歸案,一審認為王志雄沒逾越法律規定判決無罪,但二審認定中興銀行對禾豐授信剩餘餘額約1億元,王卻核貸2.5億元,超出法定上限並造成銀行呆帳,依背信罪判他2年徒刑定讞;王宣仁也被判刑1年10月確定。

民事部分,中央存保主張,王志雄、王宣仁處理中興銀行授信業務,卻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違法放貸給不符中興銀行各種授信業務規章相關規定條件的亞世、台鳳、禾豐、台融、國揚等集團,向王志雄等人求償超過71億元。

更二審指出,王志雄、王宣仁就禾豐集團違法放貸案 ,與中興銀行損害有因果關係,確實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判王志雄、王宣仁各賠償金管會1億9657萬餘元,由中央存保公司代位受領,若其中一人已給付,另一人可免,另一人可免給付責任;王志雄不服提上訴,被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前立委王志雄被調查局押解返台歸案。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前立委王志雄被調查局押解返台歸案。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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