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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積電包商自製炸彈險炸死同事 一審遭判9年8月

本文共757字

聯合報 記者巫鴻瑋、黃羿馨、張裕珍/新竹即時報導

台積電一名外包商賴姓員工去年因不滿陳姓同事平時工作愛碎念,竟自製遙控炸彈報復,在台積電廠區機車停車場放置炸彈引爆,造成陳男全身遭炸傷,下巴還遭碎片射入,就連右手指都被迫截肢,甚至波及一旁其他同事,新竹地院對他依意圖犯罪而製造爆裂物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8月,同時褫奪公權7年。

據判決書指出,賴姓男子與被害的陳姓男子為同公司同事,任職於台積電12廠P8廠房的外包商,賴卻因為不滿陳時常在工作上對他碎念,竟利用火藥以及煙火點火裝置及遙控器自製出遙控爆裂物,去年1月14日藉機放在陳的機車龍頭置物籃中,趁陳下班準備牽車時引爆。

賴男當天下午1時許就提前到現場場勘布置,陳男與其他同事下午5點下班走到停車場牽車時,在距離30公尺處機車突然爆炸,當場造成陳男前胸、右腹及右手臂都炸傷、下巴炸爛還被碎片刺入,額頭被碎片擦傷,甚至右小指被炸到截肢僅剩1節關節,其他遭波及的同事衣物也有破損,還有同事iPhone手機剛好被炸爛。

案發後檢警循線在賴男宿舍搜出點火裝置、遙控發射器,嚇到在場的賴男擔心事跡敗露頻頻喃喃自語「誒,代誌大條了、代誌大條了」,甚至在賴男嘉義老家搜出賴男把火藥曾在畢業證書卷軸中,以及其他自製炸彈所需材料。

賴男事後坦承是因為陳男很久以前曾罵過他,其他同事也證稱2人2年多前就曾在龍潭工地因工作關係發生過口角。賴稱陳男在工作時會唸他,做不好都會被唸。不過陳男卻認為跟賴沒有過節,並指賴工作態度懶散。

檢方原以殺人未遂、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對賴男提起公訴,不過法官認為賴男沒有強烈殺人動機,且被害的陳男所受到的傷害雖尚非輕微,但也不是很嚴重,只是右手小指剩下一個關節,耳朵有耳鳴,並未喪失功能,所以不能以殺人未遂罪論處,因此變更起訴發條,一審最終依意圖犯罪而製造爆裂物罪判處賴男有期徒刑9年8月,褫奪公權7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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