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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汗!連鎖飲料店長月休4天無加班費 打拚9年從無勞健保

本文共1032字

聯合報 記者張議晨/高雄即時報導

伍姓女子在高雄知名連鎖果汁店擔任「總店長」多年,每天工作11小時僅月休4天,去年她跟施姓老闆討加班費走上調解,才發現施男9年來都未幫她保過勞健保,伍女依勞基法向施男終止聘僱關係,另向施索討9年來加班費、補休費共270多萬元,法院審理時經法官計算,判施要賠伍女191萬餘元,還要提撥18萬元至勞保退休金專戶,並開非自願離職單給伍女。

這家果汁店在高雄有多家分店,主打每日新鮮水果現榨,伍女從2013年3月起受雇施男,負責到各分店工作,月薪為4萬9000元,每天從早上10點忙到晚上9點,工時長達11小時,月休僅4天。

去年初開始,伍女多次向施男要求加班費,但施男卻未依法補給伍女加班費,伍女申請爭議調解,才發現施男從未依法幫她投保勞健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直到調解時,施才緊急幫伍女投保,但投保薪資卻是最低級距,遠低於她的月薪。

去年5月18日,伍女認為施男違反勞基法規定,造成她權益受損,依法向雇主終止雙方勞動契約,同時提告主張施男應給付24萬餘元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書。

另外,伍女任職9年間,施男只給伍女月休4天,另外4天她屬休息日出勤,9年來休息日加班費合計101萬元,至於每日上班時有3小時加班,9年施男共欠她137萬元加班費,加上每年特休假等費用,合計向施男索討276萬2437元欠款。

施男被告反駁,稱伍女受雇時,每天中午都有1小時休息,伍女工作是採「統包制」,加班費、特休薪資、退休金提撥跟保險補貼都算在薪資內,優於勞基法規定,他們既沒有違法,伍女要求資遣費也毫無理由。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法官認為,加班費、特別休假未休工資等項目,雖可採「統包制」,但仍要區分哪些項目為平日工資,哪些為加班費,若沒有工資清冊,詳載統包範圍跟項目,便不能免除給付工資義務。

法官依據伍女的考勤表資料,發現上面並未記載名目跟計算方式,更沒有統包制等相關文義記載,根本無從明確區分所稱統包範圍為何,因此施男依法仍要給付伍女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以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法官依據伍女的考勤表,以及雙方不爭執出勤紀錄,認定伍女每月30天,出勤26天,其中有4天為休息日出勤,經計算後,伍女任職期間平日加班費可請求93萬6529元、休息日加班費73萬4197元,扣除雙方同意減項後,合計158萬214元;特休未休工資則為11萬2200元。

法官經計算後,確認施男共要賠償伍女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資遣費共191萬8222元,施男另要給伍女非自願離職書,並提撥應繳的勞退金18萬9713元至勞退帳戶。

伍姓女子在飲料店任職9年,跟老闆討加班費走上爭議調解,才發現老闆從未幫她保過勞健...
伍姓女子在飲料店任職9年,跟老闆討加班費走上爭議調解,才發現老闆從未幫她保過勞健保,法院判老闆要賠伍女191萬餘元,還要再提撥欠繳勞退金至指定帳戶。可上訴。示意圖/Ing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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