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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亞綸涉拍兒少性影片 衛福部:若有強迫刑期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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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林琮恩/台北即時報導

媒體報導,藝人炎亞綸昨日遭抖音網紅耀樂指控,於16歲時偷拍性愛影片,且疑似性侵奪其初夜。衛福部保護司官員今表示,拍攝性影像已涉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若有脅迫行為刑責更重,性侵則已觸犯「刑法」,兩者追訴期均為20年。

衛福部保護司官員表示,自己並未掌握第一手消息及真實狀況,依照媒體轉述,拍攝兒少性影像可能涉及「兒少性剝削防治條例」36條第1款,最低刑期為1年;若有出現威脅、下藥或以暴力手段強迫拍攝性影像,則是以「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款處理,最低刑期為7年,考量一行為不二罰,只能以其中一條起訴。

如有強制性交行為,恐已觸犯「刑法」221條的違反意願性交,經查可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藝人疑似犯下的兩項罪行均為「非告訴乃論罪」,追訴期為20年。

保護司官員表示,行為犯罪須由檢警調查蒐證才能定罪,一切調查、起訴權力仍應交由檢警,媒體及各界都不應妄下定論指揮辦案。炎亞綸在事發後火速在臉書發文道歉,耀樂則將於今日中午召開記者會。

藝人炎亞綸昨日遭抖音網紅耀樂指控,在其16歲時拍攝性影片。本報資料照片
藝人炎亞綸昨日遭抖音網紅耀樂指控,在其16歲時拍攝性影片。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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