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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流產請假 雇主不得扣全勤獎金 違法最高罰百萬

本文共526字

聯合報 記者陳宛茜/台北即時報導

勞動部於今日發布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明定勞工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如未請產假而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雇主不得因此扣發全勤獎金,5月3日生效。

勞動部說明,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對於女性勞工「分娩前後」與「妊娠3個月以上」、「妊娠未滿3個月」及「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分別訂有8星期、4星期、1星期及5日之產假規定,至於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另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勞動基準法則訂有產假8星期及4星期工資照給之規定。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過去女性勞工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如果依性平法請1星期或5日產假者,相關法令並無給薪規範,但依性平法第21條第2項規定,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如果女性勞工未請產假,而選擇於上開日數期間內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惟以往對於雇主得否因此扣發全勤獎金,並無明文規範。

勞動部表示,為貫徹憲法母性保護之精神,參照性平法第21條第2項規定意旨,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規定,未來女性勞工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請普通傷病假者,其受領全勤獎金之權益同受保障。雇主如扣發全勤獎金,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將依法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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