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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改不應明察秋毫卻不見輿薪

稅改不應明察秋毫卻不見輿薪。 路透
稅改不應明察秋毫卻不見輿薪。 路透

本文共1394字

經濟日報 社論

立法院在本屆任期最後一天,審查通過房屋稅條例與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扣除額之修正案。前者即所謂囤房稅2.0版,後者則包括租金支出與幼兒學前等二項扣除額的調整。這是選前蔡政府釋出利多政策的最後機會,卯足全力護航此二法及時通過。然而,也因為朝野皆想搶搭此末班車,在共同倉促修法之下,導致這次稅改或能明察秋毫,但卻有不見輿薪之失。

囤房稅2.0的內容主要包括1、非自住房屋的多屋差別稅率從1.5%-3.6%提高至2%-4.8%。2、規定地方政府對非自住房屋「一定」(應)要採差別課稅而非「權衡」(得)決定。3、房屋數的認定由各地方管轄改為全國總歸戶,以及4、中央制定稅率統一參考基準等。這個修正版,很明顯地,係針對囤房稅1.0的實施成效不彰所做的改進。

至於所得稅法第17條之修正則包括1、提高租金支出扣除額(從12萬至18萬),並將其從「列舉扣除」改列為「特別扣除」,但設有排富條款,同時並排除有殼(房)族的適用,領有租金補貼部分亦須減除。此乃是一項被蔡政府視為討好年輕租屋族群的利多政策。2、提高幼兒學前扣除額(12萬至15萬),並將適用年齡擴大至6歲以下,另還取消排富條款,並對第二名以上子女加碼扣除金額至22.5萬。這項修法主要係為減輕民眾育兒成本,並以差別扣除金額,鼓勵年輕人多生育小孩。

坦白而言,不論是囤房稅2.0或所得稅法扣除額的修正,大致都還算符合一般民眾的需求與期待。但財政部在反映民意、迎合改革潮流的時候,不能只顧小節而未見大處。尤其是稅制的建構涉及課稅原則與稅收變化,並與中央與地方財政關係息息相連,任何調整皆會對國家政治經濟的發展產生重大影響,不可不慎。

囤房稅2.0固然強化了房屋稅對非自住多屋族的課稅效果,但由於房屋稅屬於地方稅,中央統一規定愈嚴格,即表示地方課稅權力被剝奪的愈多。近年以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關係逐漸從「集權」轉向「分權」,但中央在強調地方財政責任與自主的同時,必須要先釋出更多的課稅權力給地方,才符合財政權責平衡的原則。但中央政府迄今仍將集權時代所掌控的地方稅(地價稅、房屋稅等)捏在手裡,稱其為「法定地方稅」,而僅賦予地方政府少許在「地方稅法通則」規範下可由地方自行制定的地方稅(特別稅、臨時稅等)。

改革固然無法一蹴可幾,但隨著時代演變,中央本應逐漸退出而淡化其控制地方稅的角色。未料囤房稅2.0版竟然走回集權的老路,將房屋稅更「中央化」。這種做法中央或可暫遂其政策目的,但卻傷害了地方稅的本質,尤有甚者,更嚴重悖離了財政權責平衡原則,實乃得不償失。既然中央認為抑制囤房乃全國一致性事宜,就應另立國稅來課徵。

至於所得稅的扣除額,每屆立院都會出現大量各式各樣的修正案,要求提高金額或增列新項。財政部的態度總是先以拖待變,而後再視法案的社會壓力大小來決定個案的修法命運。這次租金與幼兒學前扣除的修正,仍是依循此一慣例。

其實,財政部真正該做的是二件事:其一,重新檢討免稅額、一般/列舉扣除額、與特別扣除額的定義與目的,明確釐清其間的性質差異,避免因圖謀不同扣除額間的稅差利益而任意變更項目歸屬;其二,合理訂定單項扣除額上限與排富的評估基準,有效運用此二限制條件的搭配,進而建立「扣除總額上限」制度,發揮綜所稅量能課稅的基本功能。

政策措施常為一時之利,而制度建構乃係百年大計。這次相關修法,財政部雖展現了靈活的政策因應能力,但卻未能從制度根本大處著手,殊甚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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