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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轉讓 房地稅有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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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提醒 可減除費用應以實際出售價格3%推計 不能用合約總價計算

納稅人計算預售屋交易的房地合一稅時,若想以3%推計可減除費用,應以實際出售價格來推計,而非以預售屋合約總價來計算。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納稅人計算預售屋交易的房地合一稅時,若想以3%推計可減除費用,應以實際出售價格來推計,而非以預售屋合約總價來計算。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本文共575字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納稅人計算預售屋交易的房地合一稅時,若想以3%推計可減除費用,應以實際出售價格來推計,而非以預售屋合約總價來計算。

中區國稅局表示,在2021年7月1日後出售在2016年元旦後取得的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權利,在申報個人房地合一稅時,應以實際收取價金列報收入。

國稅局舉例,甲君向建商購買預售屋,合約總價800萬元,在支付價款125萬元後,一年內讓與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權利給乙君,讓與合約總額900萬元,乙君實際支付甲君價金225萬元。

以此案為例,甲君實際收入為225萬元,取得成本為125萬元,若未能提供相關費用憑證,可減除費用可以成交價3%來計算,這裡所謂的「成交價」,是指甲君與乙君交易的225萬元,而非合約總價800萬元或900萬元。

因此甲君應以收入(225萬元)減掉成本(125萬元)、費用(225萬元*3%)後,再乘以適用稅率(持有未滿兩年稅率45%),應納房地合一稅為419,625元。

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有納稅人出售預售屋權利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誤以轉讓合約及原訂購買合約登載總價作為成交價額及取得成本,並據以核算3%可減除費用;但參考財政部過去函釋規定,應以轉讓人實際收取價額核認權利讓與價額,不含出售後的買方後續支付建商或地主的價款。

國稅局呼籲納稅人儘速自行檢視,出售預售房地權利交易所得如有申報錯誤,應趕緊補報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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