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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公司高利放款小白 子債父償問題越來越嚴重

本文共1067字

聯合報 記者朱漢崙/台北即時報導

金融業者觀察,不少租賃公司不看收入證明,高利放款小白的結果,已經使「子債父償」的問題越來越嚴重,因為業者賭父母不會放著孩子欠錢不管,所以對學生、或沒有工作收入的年輕人高額貸放,然後由父母來收拾善後;除此之外,一位對租賃及資融公司有長期深入觀察的金融圈人士更指出,比起「先買後付」,更嚴重的是中古車貸款的問題,甚至有很多是先以中古車貸款作幌子,實際上是無擔貸款。

金融圈人士指出,包括中租、和潤、裕融等前三大租賃公司,每家的中古車貸規模在1000億至1500億之間,至於BNPL(先買後付)的規模,三大租賃公司合計約接近500億,除了大型公股行庫已研提的三大措施之外,這位金融圈人士認為,金管會或經濟部應該要求租賃公司「把手中作車貸、BNPL客戶的名單交給銀行!」這塊是聯徵中心的死角,銀行因此會錯把債台高築的人當作正常戶。

比起BNPL,這位金融圈人士直言,反而中古車「超貸」的情況更嚴重,舉例來說,即使租賃公司聲稱要把車貸的貸款倍數降至2.2倍:「但一般銀行的擔保品借款,都只能借8成而已,租賃公司怎麼可以借到2.2倍這種倍數?」一台車能貸到200萬的比比皆是,這比用先買後付買一台I Phone借5萬元的情況更嚴重。

這位金融圈人士進而指出,公司法第15條可說已經規定租賃公司不能作無擔放款,這也是為何租賃業者都口口聲聲說所借出去的資金都是以「實體交易」為基礎,但事實上有很多「花招」,最誇張之處在於,消費者先向租賃業者買了一台車之後,再賣回給公司,等於實際上是無擔放款,但卻用假的汽車交易作為擔保品,來作障眼法,此外諸如最常見的售後租回、分期付款,很多是為了應付公司法第15條規定。

也有其他的國銀業者不滿指出,就因為租賃業的主管機關是經濟部,而不是銀行,所以租賃業者拿銀行的錢,漫無尺度的作了很多監理機關所禁止的事,包括,銀行銀行的借款人有所得負債比不能超過22倍的限制,但租賃公司完全沒有,這位銀行業者進而指出,甚至央行現在三申五令要銀行嚴防個人周轉金貸款拿去買房,但卻沒去管租賃公司這塊,結果成為政府房市管制措施的一大破口,甚至民眾在銀行這裡籌不到買房頭期款,甚至是訂金,找租賃公司錢馬上就下來。

此外,政府打房,不准銀行的土建融業務繼續擴張,但建商都跑來找租賃公司借款,利率高達7%、8%,甚至有傳出,有租賃公司「再剝借款戶一層皮」,要求在借錢時,得搭售老闆另外私人所開公司的產品。對此銀行業者更憂心指出,近來有觀察到部分租賃公司出售土地增加,據悉和建商倒帳,收不回借款有關,因為倒帳的建商很多,這已經構成越來越嚴重的系統性風險。

租賃公司因為不受金管會所管轄,放款行為完全不受銀行法限制,尤其是大量放款給邊際戶...
租賃公司因為不受金管會所管轄,放款行為完全不受銀行法限制,尤其是大量放款給邊際戶,已引發外界對社會安全的質疑。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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