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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東光電未如期補公告財報 金管會罰負責人48萬元

本文共253字

中央社 記者謝方娪台北19日電

金管會證期局今天公告,牧東光電未依規定期限補行公告申報2023年第3季財報,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處牧東為行為負責人新台幣48萬元罰鍰。

證交法規定,已依證交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除了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在每會計年度第1季至第3季終了後45日內,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的財報。若違反規定,金管會可處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

牧東先前未依證交法規定公告申報2023年第3季財報,經金管會發函限期補行公告後,屆期仍未辦理,證期局今天公告,以牧東為行為負責人為受處分人,開罰4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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