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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團透過人頭帳戶匯款到虛擬貨幣平台底下的虛擬帳戶,大買比特幣後再做移轉引洗錢疑慮,中間更出現匯款行、及虛擬貨幣平台開戶受款行的兩大金流斷點;金管會已透過銀行公會自律規定,平台業者旗下會員(指投資人)交易時,限由當事人「同名」的實體存款帳戶做款項移轉。(延伸閱讀:堵虛擬帳戶洗錢 監控交易者金流...有效嗎?)
例如張三在A銀行有一個實體存款戶,同時也有B銀行的虛擬貨幣平台旗下虛擬帳戶,當張三要買比特幣時,限定從張三的A銀行戶頭、匯款到B銀行的虛擬貨幣平台旗下的張三虛擬戶做交易。
簡單說,從實體存戶的錢轉到虛擬戶買比特幣時,這兩個戶頭都限定「張三」同一人;而不能是李四實體戶、匯款到張三虛擬戶。
此舉有兩大效益,一、張三實體帳戶的A銀行可先做一次把關,了解張三資金用途,二,在B銀行開戶的虛擬貨幣平台業者,得對旗下使用虛擬帳戶的會員做 KYC 等洗錢防制,否就會被B銀行拒絕門外。
目前虛擬貨幣平台需在銀行開戶,旗下則會有數十個、甚至數百個虛擬帳戶提供加入的會員(指一般民眾)買賣比特幣,銀行則扮演金流角色。據了解,目前擔任虛擬貨幣平台開戶行有凱基銀和遠東商銀。
全案起因是,去年發現有詐團透過人頭帳戶匯款到虛擬貨幣平台底下的虛擬帳戶,大買比特幣後再做移轉引洗錢疑慮,中間的匯款交易衍生金流斷點。
一、A匯款行轉到他行虛擬帳號時,A無法知悉匯款人(平台使用者)的資金用途是否與買賣虛擬通貨交易有關。
二、若這個匯款人又非是平台業者的B開戶行客戶,B受款行也無法知悉匯款人的財資力及真實資金來源,導致A、B銀行無法做交易監控,即時發現異常情況。
為堵此金流斷點,銀行公會定「銀行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建立業務關係和交易監控自律規範」,原定要求 VASP 得限定旗下會員,需與 VASP 是同一家開戶行的存款帳戶。
但此舉卻演變成,想在 VASP 買賣比特幣的民眾,可能得重新開一個帳戶,例如凱基銀是某家 VASP 的開戶行,銀行局官員說,「那在這家 VASP 買比特幣的民眾,就得通通跑去凱基銀開戶」,實務執行上有困難。
因此修改自律規範的規定,從想買比特幣的會員,得「與 VASP 同一家銀行」改為與該會員「同名」帳戶即可。該自律規範已報金管會備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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