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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防堵虛擬帳戶洗錢 限定投資人交易須以同名實體帳戶移轉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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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投資人交易時 須以同名實體帳戶移轉款項 銀行也要監督平台 落實KYC

金管會。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金管會。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本文共618字

經濟日報 記者廖珮君/台北報導

詐騙集團透過人頭帳戶匯款到虛擬貨幣平台底下的虛擬帳戶,大買比特幣後再做移轉引洗錢疑慮,金管會已透過銀行公會自律規定,墊高犯罪成本,未來平台業者旗下會員(指投資人)交易時,限由當事人「同名」的實體存款帳戶做款項移轉,同時銀行必須監督平台業者,落實KYC(認識你的客戶)。

例如張三在A銀行有一個實體存款戶,同時也有B銀行的虛擬貨幣平台旗下虛擬帳戶,當張三要買比特幣時,限定從張三的A銀行戶頭、匯款到B銀行的虛擬貨幣平台旗下的張三虛擬戶做交易。

虛擬帳戶交易限制兩大效益
虛擬帳戶交易限制兩大效益

簡單說,從實體存戶的錢轉到虛擬戶買比特幣時,這兩個戶頭都限定「張三」同一人;而不能是李四實體戶、匯款到張三虛擬戶。

此舉有兩大效益,一、張三實體帳戶的A銀行可先做一次把關,了解張三資金用途,二,在B銀行開戶的虛擬貨幣平台業者,得對旗下使用虛擬帳戶的會員做KYC等洗錢防制,否則就會被B銀行拒於門外。

目前虛擬貨幣平台需在銀行開戶,旗下則會有數十個、甚至數百個虛擬帳戶提供加入的會員(指一般民眾)買賣比特幣,銀行則扮演金流角色。據了解,目前擔任虛擬貨幣平台開戶行有凱基銀和遠東商銀。

全案起因是去年有詐團透過人頭帳戶匯款到虛擬貨幣平台底下的虛擬帳戶,大買比特幣後再做移轉引洗錢疑慮,中間更出現匯款行、及虛擬貨幣平台開戶受款行的兩大金流斷點。

為堵此金流斷點,銀行公會定「銀行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建立業務關係和交易監控自律規範」,該自律規範已報金管會備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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