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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分業經營 金管會重罰法巴人壽、產險1500萬元並停職負責人

本文共898字

聯合報 記者朱漢崙/台北即時報導

金管會今日宣布,因為法巴集團違反產壽險分業經營的原則,共有5大事項的違失,因此,通過對法商法國巴黎人壽台灣分公司及法國巴黎產物保險台灣分公司裁罰,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對法巴人壽、產險分別核處罰鍰900萬、600萬元,並且停職法巴負責人職務6個月,及調降資訊部主管每月月薪30%,為期6個月。

金管會說明裁罰原因,法巴產險及法巴人壽之母公司法國巴黎保險控股公司設有亞太區總經理一職,由其指派台灣區總經理一人,負責管理台灣區相關事宜,但台灣區總經理對於該二分公司的業務運作具核決權限,且法巴產險、法巴人壽的負責人及法巴人壽高階主管,同時擔任台灣區組織職務,致同時具有核決法巴產險及法巴人壽業務的權限,不符產、壽險分業經營原則。

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說明,台灣區總經理對法巴人壽的業務有核決權限,核決權限提升到台灣區總經理,金管會認為區總經理並非人壽及產險的經營高層,不應有此權限,而且,人壽對台灣區總經理兼職的情況,也使其看到產險的業務資料,這些都違反分業經營的原則。但罰不到亞太區總經理,只能罰人壽及產險的負責人,已要求集團對缺失改善處理。

此外的違規事項,包括了法巴產險及法巴人壽對於資訊作業委外事項涉及使用雲端服務,有未事先取得金管會核准;法巴人壽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須提供之收入或財務證明採取簡化核保措施,未落實財務核保;法巴人壽有未經核決主管同意即逕行通知受託機構辦理資訊專案開發事宜情形,辦理與利害關係人交易的相關評估作業有由台灣區組織主導情形;法巴產險及法巴人壽總務作業係委外處理,有超逾本會所訂委外事項的範圍,並將檢查報告交付與分公司職務無關之人保管。

金管會指出,保險業資金多來自於保戶,從事各項業務經營須秉持公司治理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之,並應責成相關負責人落實公司治理,且應要求公司各部門人員恪遵法令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執行,確保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公司內部指揮、負責體系要明確,不得有因非權責人員涉入公司營運事項而違背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金管會也呼籲,保險業應要求負責人落實執行公司治理,建立重視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制的企業文化,以健全公司經營。

違反產壽險分業經營,金管會重罰法國巴黎人壽及產險。圖/本報資料照片
違反產壽險分業經營,金管會重罰法國巴黎人壽及產險。圖/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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