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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市場力量及市場封鎖疑慮!公平會重罰大富媒體、凱擘共1億元

本文共1309字

聯合報 記者陳素玲/台北即時報導

公平會於民國99年通過富邦旗下大富媒體併購凱擘案,當時曾附加13項條件,但108年被檢舉大富與凱擘違反附加條款的不得共同經營及不得對頻道進行聯賣與聯買行為,公平會多年調查後,昨天委員會確認兩家業者確實違反結合案第五項及第八項附加條件,有市場力量濫用及市場封鎖之疑慮,違反公平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對大富媒體、凱擘各祭出該條文最重罰鍰5000萬元,總計1億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99年間大富媒體為取得凱擘及其旗下12家有線電視系統,向該會申報結合。當時公平會考量大富媒體與台灣大哥大集團間形式上雖屬不同經營主體,惟其等關係密切,為確保結合後凱擘與台灣大哥大旗下有線電視事業彼此獨立經營,避免凱擘在有線電視系統、頻道代理之市場占有率增加,造成市場力量濫用或市場封鎖之疑慮,因此在不禁止其結合決定書中附負擔要求大富媒體、凱擘及其所屬12家有線電視系統如未經公平會同意,不得與其他有線電視系統共同經營,以及凱擘亦不得與其他有線電視頻道供應者(含頻道代理商)聯賣、共同銷售頻道節目等13項負擔。

公平會強調,上述負擔條件均是結合申報過程中大富媒體、凱擘主動提出將予以遵守,考量後始同意該結合案。但經公平會調查,凱擘公司旗下12家有線電視業者長期在未經公平會同意之情況下,與台灣大哥大集團之台固媒體旗下5家有線電視系統,以及浩鳴旗下2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在基本頻道採購、頻道租賃、客戶服務等有線電視重要核心業務共同營運、共用人力資源;同時,凱擘在銷售代理之頻道節目過程中,亦與台灣大哥大集團之優視傳播,以及浩緯、浩鳴等頻道代理商共同銷售頻道,顯未履行上述結合負擔內容。

公平會指出,因頻道代理商與有線電視系統屬上下游交易關係,凱擘透過旗下12家系統經營者與其他7家有線電視系統共19家共同經營,再與其他頻道代理業者聯賣頻道節目,已增強其在有線電視產業上下游的市場力量,而有市場力量濫用及市場封鎖之疑慮,例如得以增加其他頻道供應業者營運成本、迫使頻道代理商接受授權條件,或藉由控制頻道上下架等方式,擠壓弱勢頻道生存空間等,對於市場競爭秩序影響甚鉅。

公平會表示,凱擘之母公司大富媒體作為負擔履行義務人,卻任由凱擘與其他有線電視系統共同經營,並與其他頻道代理業者共同銷售頻道節目,未加以管理、監督。大富媒體及凱擘明知99年結合案之限制競爭疑慮至深,爰於當時自行提出獨立經營之相關承諾,並列為結合案件決定書之負擔內容,矢言恪守,本會始同意其等結合。大富媒體、凱擘自應於結合後依承諾履行負擔,惟卻持續從事共同經營及聯賣行為,對於有線電視系統及頻道代理市場明顯產生不利之影響,公平會認為其違法行為應受責難程度甚高,爰決議依公平交易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以法定最高罰鍰金額各新臺幣5000萬元論處。

公平會表示,本案違法行為甚為隱晦,經多方審慎查證,始確認違法事證明確。公平會提醒,公平會作成結合案件決定後,仍會持續追蹤相關負擔執行情形,並不會因負擔時隔久遠而懈怠。參與結合事業如未履行結合案件決定書所附之負擔,依公平交易法第39條第1項規定,除罰鍰外,另可禁止結合、要求分設事業、處分股份、轉讓營業、免除職務或其他必要之處分,參與結合事業應切實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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