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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嚴防審委會爭議 泰山條款中旬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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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廖珮君/台北報導

泰山(1218)條款來了。金管會昨(2)日修正法規,透過五大方向強化審計委員會召開程序,包括審委會召集人選任、延後開會程序和次數、審委會續行召開程序等,避免再出現如泰山召集審委會的爭議,該新制將在2024年1月中旬上路。

泰山是在2023年4月20日召開審委會,部分討論事項未在會議召開前七天通知委員會成員,且當天召集人被帶走等於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泰山卻以續行會議而非重新召開等,金管會認定泰山程序瑕疵,對當時泰山詹姓負責人開罰96萬元。

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說,當時泰山審委會召集人被帶走,若依舊制、只能散會重新召開,但當時很多其他議案並沒有通過;新制是制定,當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剩下2席獨董可相互推選代理人、讓審委會繼續進行。

她說,審委會是董事會的功能性委員會,金管會前提是希望審委會可以開會。因此若召集人沒經過審委會1/2同意就逕自散會、又是因故無法主持,剩下獨董可以選代理人,若無法互推,則由選票最多的獨董擔任。

金管會預告修正完成「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有五大修正重點,一、審委會召開需以各委員適合時間和地點,包括可採視訊會議。二、明定召集人選任方式。召集人因故無法召集、或不為召集時,可由審委會1/2以上獨董自行召集,但無法推選出召集人時,則由選舉權最多獨董擔任。三、審委會出席獨董未達1/2時,主席得宣布在當日延後開會,延後以兩次為限。若審委會有四席獨董,只要其中兩人出席仍可開會,不需延後。四、會議中、獨董未達1/2時,主席得宣布暫停開會,若非經審委會1/2同意,主席不能逕行宣布散會;五、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或未依規定就宣布散會,可由留在當場獨董互推一人代理、續行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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