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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立法促進院/未上市櫃扣證所稅 不合理

本文共317字

經濟日報 記者李秉豪/台北報導

財經立法促進院22日舉行高峰會,會中針對「非上市櫃公司課徵證所稅」進行討論,財促院董事長兼院長黃達業表示,上市櫃大公司僅課證交稅,未上市櫃的企業卻要再扣證所稅,不僅不利於新創企業競爭力,也十分不合理。

黃達業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中提及,未上市櫃公司須扣繳證所稅,十分不合理,新創企業本身流通性差、市場小,交易時還需課20%財產交易稅,雖然立意是防止脫產,避免租稅不公平,但卻再度加大交易雙方準備及交易的難度。

相關條例中,針對主管機關認定為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且成立未滿五年者,予以免計,不過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蔡鐘慶則表示,新創公司五年內交易免徵,不過等到新創企業賺錢通常都過五年了,實際的適用性仍有待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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