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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東干政吵什麼/大股東犯錯不能讓小股東買單 化解修法爭議 金管會想出一活路

本文共2724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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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整頓大股東干政亂象,金管會打算9月時將金控法與銀行法修正案送至行政院,不過,近...
為整頓大股東干政亂象,金管會打算9月時將金控法與銀行法修正案送至行政院,不過,近來外界也有不少反彈與建議,讓金管會備感壓力。圖為示意圖。 圖片來源:Freepik.com

金控大股東干政層出不窮,大股東躲在幕後操控,權責不相符、有違公司治理,也不利金融機構健全經營。金管會除導正個案外,也決定修法防堵,預計9月報送行政院,不過,連月來修法案內容引發外界熱議,為掃除改革路障,金管會正設法找出一條活路。

根據學者專家建議,現行金控法大股東適格性規定,及公司法影子董事規定,都是金管會可以思考的兩條活路,其中又以大股東適格性,可行性相對高,金管會內部也正檢討研議中。

為整頓大股東干政亂象,金管會今年4月提出金控法、銀行法修正案,長達兩個月的預告期間,收到大量意見,討論熱度相當高,5月及7月舉辦的兩場公聽會時,外界也提出不少質疑。金管會打算依原定時程在9月將修正案送行政院,不過,面對排山倒海而來的各種質疑、建議,金管會內部可說是「頭殼摸咧燒」,正思考如何重新檢討條文,化解爭議。

外界批評猛烈 專家指點2解套做法

近期針對大股東干政案,金控被處的罰鍰愈來愈高,但一樣都只能罰金控及子公司,罰不到大股東。政大法學院教授方嘉麟說,只能罰公司,也等於「在罰小股東」,大股東干政是困擾多年的問題,有必要解決。

台大法學院副教授楊岳平也說,金管會整頓的方向正確,外界意見最多的主要在執行面及立法技術問題。以金控法增訂的第16條之1為例,短短一個條文,幾乎被「從頭批到尾」。

16條之1規定,對金控「有控制能力者」,不得「不當干預」公司、子公司決策,有礙健全經營,違規者,主管機關可採取限制表決權、限制指派董事等措施,仍不改善者,得限期處分「持有」或「控制」的股份。

「有控制能力者」是指,持股達一定比率、實質受益人或其他對金控經營管理或決策有控制性影響力者,其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外界質疑,何謂「不當干預」、「有控制能力」,不夠明確,處分持股可能導致經營權變動,也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疑慮。

而期限大量拋售股份,可能影響金控股價;如果賣掉股票後,行政訴訟打贏了,該如何回復?能不能申請國賠?

還有,修法要求大股東不能介入公司經營,但當公司經營不善時,又要大股東負擔增資義務,監理手段失衡,有違股東平等原則。

面對外界強烈批評,金管會召開的公聽會上,就有學者及律師建議,可以改走公司法「影子董事」,或金控「大股東適格性」方式,化解紛爭。

專家建議,當大股東干政情節不嚴重時,也可以考慮先處罰鍰,仍未改善時再要求處分持股...
專家建議,當大股東干政情節不嚴重時,也可以考慮先處罰鍰,仍未改善時再要求處分持股。 圖片來源:Freepik.com

解套1、改走公司法「影子董事」

公司法第8條第3項規定,「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

楊岳平說,公司法並未禁止大股東指揮公司運作,但當大股東要指揮時,就要像個董事履行忠實義務,並負該有的民、刑事責任。換言之,大股東既要干政就要跟公司負責人一樣,負相同的責任,援用影子董事規定,就不必用「不當干預」等不明確的政治用語。

不過,影子董事規定的適用範圍,也各有不同解釋,有人認為,是董事該負責時,實質執行業務的「非董事」才跟董事負相同責任,也就是前提是「董事犯錯」,如果前提不存在,大股東不當干政也不適用。

但也有人持不同見解,楊岳平就說,過去法院曾處理過類似案件,要大股東負責,並未拘泥於先有董事有責任。

方嘉麟說,不論何種解釋才對,「解釋有爭議」的確是事實。如果不直接引用公司法影子董事規定,金管會能否在金控法裡「定義董事」,例如非董事的大股東干政「視為董事」?方嘉麟說,董事定義能否跟公司法不同,如何跟經濟部協調,恐是難題。

顯然,影子董事這招不好用,相較之下,不用牽動其他部會的大股東適格性這條路,對金管會來說,可行性相對高。

解套2、走大股東適格性規定的路子

現行金控法第16條已規定,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持股要超過10%,須先經核准,通過適格性審查,持股10%、25%、50%,各有不同的審核條件。

未來大股東若有不當干政行為,可以視為不符適格性,主管機關得採取處分措施。現行不符適格性的處分是罰鍰、限制表決權及限期處分持股,這次修法案更有彈性,除罰鍰外,可視情節輕重,限制表決權、處分持股、限制指派董事、對指派的董事停職或解職。

如果走這條路,當大股東干政情節不嚴重時,也可以考慮先處罰鍰,仍未改善時再要求處分持股。

至於違反適格性的認定標準,則需要重新檢視明訂,有學者建議,可以參考現行金控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例如大股東對公司經營決策表達意見,應透過董事,而不是直接對經理階層人員下指示等。

也有人認為,現行金控法第16條「太落伍了」,很多國家都以實質控制力來認定大股東了,但國內還停留在「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持股比率上。

知情人士說,主管機關要求銀行對客戶要落實KYC(認識你的客戶),而主管機關自己對監理的金融機構大股東也應該要KYC,掌握背後真正的實質受益人。

聽說幾年前,金管會在推股東持股透明行動方案時,曾發現某金控有位股東的最終受益人是A先生,但在一串有關係的大股東名冊中,A就是一個看起來毫不相干、很奇怪的人,A實際上只是替大股東持股的人頭,雙方有口頭約定,但沒有白紙黑字。

像A先生這樣的持股,現在就未計入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持股中,未來16條對大股東的認定標準,有必要配合改寫,納入實質控制力概念。

大股東適格性之路 相對可行

雖然跟影子董事規範方式相比,以大股東適格性方式來約束大股東干政問題,相對可行,但也面臨兩大挑戰,也是金管會需要再思考的。

第一,既然走的是適格性規定,而當大股東因干政「失格」,且情節不嚴重時,是不是還能繼續持有股票?如果可以,那會不會跟持股要達10%須先經適格性審查的原則相違背?

第二,適格性規定只管的到持股10%以上,對於持股不到10%的大股東,如果干政,就管不到了。

目前大股東持股未達10%以上的金控,至少有兩家以上,如果將大股東定義,從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持股達10%,擴及實質控制力的股權也要計入,這兩家就可能浮出檯面。

據了解,某家金控的股東中有一家投資公司,這家投資公司不在大股東「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範圍內,但大股東有實質控制力,如果採實質控制力認定,這家金控大股東持股就因此超過10%。

以目前金控家族持股狀況,只要這兩家都納入審格性規範,幾乎就可以解決金控大股東干政困擾。也許暫時不必顧慮持股未達10%的大股東如果干政將管不到的問題。

但以後如果有大股東為了規避規定,將持股降到10%以下,躲過大股東干政規範,那該怎麼辦?

楊岳平認為,仍有必要保留16條之1並作調整後,去規範持股不到10%的大股東,及處理未嚴重到失格的大股東干政案。

到底該如何抉擇才好,金管會也正傷腦筋,官員強調,金管會會參考各界意見,重新檢視修法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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