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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版晶片上路 安永提醒五要點

本文共952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即時報導

立法院今(112)年初通過《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修正案,俗稱「台版晶片法」以鞏固我國產業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針對在國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於符合相關適用條件者,提供前瞻創新研發及先進製程設備投資抵減。爰此,依據上述條例第10條之2第6項之授權,經濟部已擬具「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有五大要點。

一、本辦法之申請適用投資抵減對象為應於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並符合以下資格條件:

1.在同一課稅年度內之研究發展費用達新臺幣60億元。

2.在同一課稅年度內之研究發展費用占營業收入淨額比率達6%。

3.112年度有效稅率未低於12%,自113年度起有效稅率為15%,但113年度得由經濟部會同財政部審酌國際間施行OECD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情形調整為12%,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共同公告之。

4.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

二、公司同一課稅年度從事前瞻創新研究發展之支出,得按支出金額2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不過該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在內,且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三、公司同一課稅年度購置自行使用於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之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100億元者,得按該支出總金額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四、公司申請適用本辦法投資抵減,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經濟部申請審查是否符合本辦法所定之資格條件。

五、公司依本辦法相關規定申請適用投資抵減及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併予聲明如經濟部審查或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當年度不符資格條件規定者,是否同意變更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發投資抵減或第10條之1智慧機械投資抵減之規定;其未聲明同意者,不得變更適用。

六、本辦法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至118年12月31日止。請參考行政院公報及附件:

https://bit.ly/43ZHpbe & https://bit.ly/3s2rxY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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