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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再讓P2P野蠻生長!防堵第二個im.B 專家提出五大解方

本文共1522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金蘭/即時報導

im.B事件引發各界對P2P關注,多位學者專家今(2)日在一場研討會上呼籲政府,採行五作為解決P2P問題,包括確定P2P等金融業「新住民」主管機關,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適用應從機構別改為業務別,以符合世界潮流,也保障消費者。

新世代金融基金會今天舉辦一場「金融創新科技平台的起伏人生:P2P 的慎始慎終」研討會,現場除了新創業者外,也吸引網網銀業者與會,樂天銀行董事長王東和親自出席,從頭坐到尾,他說,想了解P2P到底在做什麼,也看看純網銀有什麼新商機。

主持人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陳冲說,隨著數位發展,金融業有很多的「新住民」,政府要正視這些「新住民」的存在,不要再用過去石器時代的觀念來看現在的數位時代,法律上沒地位的,要想辦法給地位。

他並綜整與會學者專家意見後,提出五大建議,包括第一,政府對於P2P等金融業新住民的基本生存條件,包括基礎設施要完備,要面對它,確定主管機關及法規。

第二,P2P在國際上有一定的角色,在台灣可能規模不夠,因此,在確定主管機關後,要思考P2P有無生存條件,是否考慮再多給他裝備,讓他做第三方支付,也做匯款,不要說只有開放移工匯款,時代改變了,沒有國家管匯款管那麼嚴了。

第三,監管的方式,目前金管會都採取透過銀行公會規範等間接監管方式,未來應該採直接監管方式,但不要像傳統金融機構管那麼嚴。

第四,法律要修一下,尤其是過去金融法規都是「管機構」不是「管業務」,未來應換個想法,針對業務來管,有些業務不像金融業務,但當到了某種商業規模了就要管。

例如主管機關可能覺得貸款不用管,但若貸款到了某種規模,加上網路加值後影響就很大,可能就要管。

第五,不論是立法或行政部門,不能再用傳統想法去看這些金融業新住民,現在每個月可能都有新的商業模型出現,政府應該要用開放的心胸來面對,這是目前最需要的突破的問題。

台大法學院副教授楊岳平在會中提及,要解決P2P問題,目前最可行的方式是,活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將P2P納入適用對象,透過金融消費評議機制,保障投資人權益。

他說,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定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業、保險業.... 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

如果P2P也可以解釋為適用對象,那麼依金保法規定,業者要履行忠實義務、產品資訊須充分說明、不能有不實誇張廣告等,透過金融消費評議機制,可以做到對投資人的基本保障,金管會及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也都訂有爭議處理程序。

楊岳平說,實際上,國際上大多採行為監理模式,不論有無執照都要適用,只要賣的是金融商品服務,就要適用金保法規定,如果是做貸款業務及貸款中介者,也都要適用美國金保法規定。

而國內仍採機構監理模式,並未跟上國際的行為監理模式,他認為,現行金保法有解釋空間,如果解釋不動就修法,畢竟這是國際趨勢。

曾經營P2P業務的蘊奇線上執行長黃文玲則表示,經營P2P有四大風險,包括法律及監管不明確、客戶信用資訊不足風險、投資資金不足風險及品牌和聲譽風險。

她從2016年開始經營P2P,到了2020年,因有創投不願意投資了,只好選擇退出P2P市場。

她並提醒民眾使用P2P要注意的風險,包括違約倒帳風險、流動性風險(資金無法提前拿回)、平台可能被駭等詐欺侵權風險,以及資訊不透明風險。

中華金融科技產業促進會理事長楊瑞芬也提醒,賺取利差的債權買賣平台,存有資訊不透明等問題,她說,債買賣平台不是不能做,而是要有方法,美國當初也曾出現債權買賣平台問題,後來也要求取得資產管理公司資格等作規範。

她說,國外P2P監理這幾年都走向法制化,不是有專法就是要申請執照,金融科技用意就是希望金融服務更普惠,不要讓台灣的P2P野蠻生長,希望能讓台灣民眾有機會接觸更多更好的金融科技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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