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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金龍:台灣成立主權基金 用修正央行法規範不妥適

央行總裁楊金龍。記者許正宏/攝影
央行總裁楊金龍。記者許正宏/攝影

本文共830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君/台北即時報導

中央銀行總裁楊金龍將於明(24)日赴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中央銀行法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楊金龍在提前出爐的書面報告指出,台灣若要成立主權財富基金,應先思考如何定位、須參考何種模式及能否達成預定的目的,僅用修正中央銀行法予以規範,並不妥適,而應循序漸進,由政府制定專法,逐步建立主權財富基金,才是負責任的做法。

近期多名立委提案,為避免龐大外匯存底無效率的使用,要求央行應提撥外匯儲備總額的一定比例 (10%)設立外匯投資基金做為我國主權財富基金,強化國家競爭力與安全並累積國家財富,另指定央行為主管機關,因此提案修改中央銀行法。

楊金龍在書面報告中提到,各國主權財富基金是由政府非央行主導成立,主權財富基金顧名思義為政府的基金,各國由政府主導成立專責機構,就國家財富(如石油等自然資源收入、財政盈餘),或受政府委託(如退休金)進行投資管理。

該草案擬累積國家財富的目的,投資策略性、關鍵技術產業,及設立外匯投資基金公司等事項,均非央行法定經營目標,無法由央行設立此基金,亦無法由央行主管此公司。

此外,該草案擬設立的外匯投資基金公司,既是由政府獨資,即屬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所定的國營事業,其人事、財務(預決算)、業務等均有相關規範,無法依該草案的授權排除相關規定,無法達成本草案的目的。

長期以來,央行對政府設立主權財富基金向來持正向、開放的立場,但強調不宜無償撥用外匯存底。倘若政府經審慎衡酌決定設立主權財富基金,建議應由政府制定專法並全額出資,設立獨立專業管理機構,並明訂管理機構的政策目標、治理及監理架構等。

楊金龍強調,先前舉辦公聽會,多數專家學者、相關政府部會代表及近期輿論,多支持由政府制定專法設立主權財富基金,以免影響央行貨幣政策的獨立性。

因此,台灣若要成立主權財富基金,應先思考如何定位、須參考何種模式,及能否達成預定的目的。僅用修正中央銀行法予以規範並不妥適,而是應該循序漸進,另外由政府制定專法,逐步建立主權財富基金才是負責任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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